专业号

根据《中共兴文县委、兴文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文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兴委发〔2019〕6号)和《兴文县深化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中共兴文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兴文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兴机改〔2019〕2号),制定本方案。

一、机构性质

兴文县林业和竹业发展服务中心(简称县林业竹业服务中心)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和竹业局)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为正科级。

二、主要职责

县林业和竹业发展服务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竹业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协助县林业和竹业局开展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全县林业和竹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县林业和竹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负责开展全县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推进全县林业和竹业数字化建设。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全县林业和竹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具体实施林业和竹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负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竹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竹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全县森林、竹业、湿地资源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具体负责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实施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协助主管部门管理国有森林资源。具体组织实施湿地保护规划及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负责实施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具体实施全县荒漠化防治工作。协助主管部门拟订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具体实施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实施沙尘暴灾害的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五)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管理。具体负责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具体组织实施拟订及调整全县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具体负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具体负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协助主管部门管理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协助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负责国家公园申报设立、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相关具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配合做好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新建、调整相关工作。协助主管部门做好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具体实施全县林业和竹业改革相关工作。具体负责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具体负责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组织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及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协助主管部门拟订全县林业和竹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竹材利用政策,配合做好林、竹产品质量监管,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指导林业和竹业现代园区建设以及花卉、特色经济林、林下经济、森林康养、生态旅游产业发展。推进林业和竹业绿色产业发展。

(九)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协助主管部门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具体负责林业和竹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配合主管部门指导林业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具体负责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宣传教育、防火巡护、野外火源管控、日常巡护、隐患排查、整治、监测预警、防火设施建设、专业防火队伍组建等工作。具体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火灾预防工作,发送森林火险信息。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十二)具体负责管理全县林业和竹业县级以上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竹业预算内投资、县级以上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配合相关部门按县政府规定权限,核报、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全县林业和竹业经济调节政策,具体实施林业和竹业生态补偿工作。

(十三)具体负责开展林业和竹业科技、教育和对外交流工作,指导全县林业和竹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开展林业和竹业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具体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有关工作。

(十四)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便民化、投资促进、统计等工作。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及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围绕高质量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协助主管部门加强森林、湿地管理的统筹协调,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高质量实施绿化全县行动,高水平推进数字林业竹业建设,加快实现林业竹业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配合主管部门统一推进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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